不許入境的人士:移民條規(1959/63)第八部(以英語條規為準)
以下人士將不許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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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可靠的經濟證明以支持個人或與家屬的生活,或無法證明擁有一份工作,或很可能成為社會的累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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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錯亂或其他精神病的患者,或身患危險傳染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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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廳官員的指示下,拒絕接受健康檢查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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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被提控並被判決任何形式的罪過,或曾經被判入獄任何期限的人士,並沒有獲得赦免,及移民廳廳長認為此項罪過將使此人成為不受歡迎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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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是一名妓女,或曾經獲得賣淫業的收入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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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或曾經安排妓女或其他女性到馬來西亞進行不道德交易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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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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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遵守任何國家的法律下進入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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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或提倡以武裝或暴力推翻任何馬來西亞政府、馬來西亞憲法或當局的人士;或提倡暗殺政府官員的人士;或教唆他人違法破壞物產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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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或附屬於任何組織從事希望或提倡以武裝或暴力推翻任何馬來西亞政府、馬來西亞憲法或當局的人士;或提倡暗殺政府官員的人士;或教唆他人違法破壞物產 類似活動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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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獲得可靠訊息,包括來自任何政府,經過官方或外交管道,被部長認為是不受歡迎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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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被任何國家或政府遣送回國的人士,或被移民廳廳長認為是不受歡迎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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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一個在任何國家法律下受承認的官方出入境有效文件,或擁有相關的假文件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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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入境人士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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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被取消簽證或其他允許進入馬來西亞的證件的人士。
注:歐貝亞台灣辦事處於2009年6月份成立,台灣客戶可以直接與台灣辦事處的負責人-謝小姐(電話:933923538)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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