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入境的人士

不许入境的人士:移民条规(1959/63)第八部(以英语条规为准)

以下人士将不许入境:


  • 不能提供可靠的经济证明以支持个人或与家属的生活,或无法证明拥有一份工作,或很可能成为社会的累赘的人士;
  • 精神错乱或其他精神病的患者,或身患危险传染病的人士;
  • 在移民厅官员的指示下,拒绝接受健康检查的人士;
  • 曾经被提控并被判决任何形式的罪过,或曾经被判入狱任何期限的人士,并没有获得赦免,及移民厅厅长认为此项罪过将使此人成为不受欢迎的人士;
  • 曾经是一名妓女,或曾经获得卖淫业的收入的人士;
  • 尝试或曾经安排妓女或其他女性到马来西亚进行不道德交易的人士;
  • 乞丐;
  • 在不遵守任何国家的法律下进入马来西亚。
  • 希望或提倡以武装或暴力推翻任何马来西亚政府、马来西亚宪法或当局的人士;或提倡暗杀政府官员的人士;或教唆他人违法破坏物产的人士;
  • 参与或附属于任何组织从事希望或提倡以武装或暴力推翻任何马来西亚政府、马来西亚宪法或当局的人士;或提倡暗杀政府官员的人士;或教唆他人违法破坏物产类似活动的人士;
  • 任何在获得可靠讯息,包括来自任何政府,经过官方或外交管道,被部长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士;
  • 曾经被任何国家或政府遣送回国的人士,或被移民厅厅长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士;
  • 无法提供一个在任何国家法律下受承认的官方出入境有效文件,或拥有相关的假文件的人士;
  • 不许入境人士的家属;

  • 任何被取消签证或其他允许进入马来西亚的证件的人士。